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及各单项竞赛规程的通知(桂族发【2009】137号)
各市民委、体育局、广西民族大学:
现将《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及各单项竞赛规程印发你们, 请按《规程》要求认真做好各参赛项目的训练工作。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初步定于2010年10月份在玉林市举行,各项目具体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代表团团部人员报名表
2.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代表团团部人员及各单项报名表
3.人 数 统 计 表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在全国各族人民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后我区又一民族体育盛会,也是实施重振广西体育雄风行动计划的重要行动之一。本届运动会将遵循“平等、团结、拼搏、奋进”的宗旨,充分展示我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魅力和运动水平,锻炼和培养优秀民族体育人才,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一、日期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玉林市举行(暂定)。
二、竞赛项目
(一)竞赛项目:花炮、珍珠球、射弩、陀螺、投绣球、毽球、龙舟、高脚竞速、武术、板鞋竞速。
(二)表演项目:竞技类、技巧类、综合类。
三、参加单位
各市、广西民族大学。
四、参加办法
(一)以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广西民族大学单列组团。各单位组团时要确保本地区独有少数民族的运动员代表(河池市:仫佬族、毛南族;防城港市:京族)。
(二)参加各项目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三)代表团领导名额:团长1名、副团长2名。
(四)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不含正副团长)名额: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在35人以下(含35人)的代表团,联络员及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人,运动员总数超过35人的代表团,每增加10人可增加工作人员1人。
五、竞赛、表演办法
竞赛及表演项目按有关规程、规则执行。
六、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公民(广西籍),以身份证为准。身份证原件必须带到赛区,以便审查。
(二)经县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三)符合竞赛、表演各项目规程的有关规定。各代表团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名次,通报批评。
七、报名日期和要求
(一)第一次报名:各单位将第一次报名表一式三份务必于2010年7月25日前(以邮戳为准)分别报自治区民委、自治区体育局和承办单位。
(二)第二次报名: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必须打印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于2010年9月15日(以邮戳为准)前分别报自治区民委、自治区体育局和承办单位,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同时报电子文本,自治区民委电子邮箱gxqmwwjc@sina.com,自治区体育局电子邮箱gxtyjqtc@126.com。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各项目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每人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各3张,参赛运动员身份证复印件随报名表报自治区体育局。
八、报到日期
(一)各代表团报到日期:2010年10月(暂定)。
(二)各代表团派两名联络员于2006年10月报到(待定),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团有关事宜。
九、奖励
(一)奖励办法按各项目单项规程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发。
十、仲裁委员会
各竞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裁判员
(一)裁判长、裁判员按各项目规程由自治区体育局指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二)裁判长、裁判员于2010年10月(待定)到大会报到。
十二、服装
各代表团的少数民族运动员都要备有民族服装。运动员比赛着装按各单项规程、规则执行。
十三、比赛器材
(一)比赛器材按各单项规程、规则执行。
(二)表演项目所需器材,由各代表团自备。
十四、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一面,规格为2×3米,颜色自定。
十五、表彰活动
运动会期间将表彰一批为发展民族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另定),并邀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观摩本届少数民族运动会。
十六、解释权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体育局。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花炮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玉林市举行(待定)。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1个男队参加比赛。领队1人,教练1人,运动员16人。
三、竞赛办法
(一)参赛队7队以上,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抽签分组单循环进行预赛;第二阶段采用交叉淘汰赛,不足6队(含6队),采用单循环进行比赛。
(二)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花炮竞赛规则》。
(三)比赛使用花炮及器材由大会统一提供。
四、奖励
比赛奖励前6名,不足6队奖励前3名。
五、比赛服装
每队备深、浅颜色长袖运动上衣和短裤各1套。比赛时全队服装样式、颜色必须一致。上衣前后要印有明显号码(1-16号),胸前号码和背后号码尺寸为10×25厘米。报名表上填写运动员姓名及号码。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珍珠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玉林市举行(待定)。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男、女各1队参加比赛。每队领队1人,教练1人,运动员14人。
三、运动员资格
持网女运动员身高不得超过1.90米,男运动员身高不得超过1.95米。
四、竞赛办法
(一)男、女参赛队各7队以上,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抽签分组单循环进行预赛;第二阶段采用交叉淘汰赛,不足6队(含6队),采用单循环进行决赛。
(二)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珍珠球竞赛规则》。
(三)比赛使用珍珠球、球拍及抄网,由大会统一提供。
四、奖励
比赛奖励前6名,不足6队奖励前3名。
六、比赛服装
每队备深、浅颜色短袖运动上衣和短裤各1套。比赛时全队服装样式、颜色必须一致。上衣前后要印有明显号码(3-16号),胸前号码和背后号码尺寸为10×20厘米。报名表上填写运动员姓名和号码。
七、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八、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射弩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玉林市举行(待定)。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男、女各1队参加比赛。每队领队兼教练1人,运动员各4人(其中:民族标准弩2人、民族弩2人)。
三、竞赛项目
(一)团体赛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
(二)民族标准弩
男子:20米个人立姿、20米个人跪姿
女子:20米个人立姿、20米个人跪姿
(三)民族弩
男子:20米个人立姿、20米个人跪姿
女子:20米个人立姿、20米个人跪姿
四、竞赛办法
(一)团体比赛:每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2名运动员使用民族标准弩、1名运动员使用民族弩),按立姿、跪姿单轮各10支箭成绩总和计算名次。
(二)个人比赛:立姿、跪姿各两个单轮组成,每个姿式单轮10箭,按两轮成绩总和计算名次。
(三)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射弩竞赛规则》。
(四)比赛用弩、箭自备,须经大会检验合格并批准使用。
五、奖励
比赛奖励前6名,不足6队奖励前3名。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陀螺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玉林市举行(待定)。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男、女各1队参加比赛。每队领队兼教练1人,运动员3人。
三、竞赛项目
男子团体、男子个人;女子团体、女子个人。
四、竞赛办法
(一)团体比赛
1.男、女参赛队各7队(人)以上,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单循环进行预赛;第二阶段采用交叉淘汰进行决赛。
2.不足6队(含6队、人),采用单循环进行比赛。
3.团体比赛计分方法:以本队3名参赛运动员的得分累积计算。
(二)个人比赛
1.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单循环进行预赛;第二阶段采用交叉淘汰进行决赛。
2.根据参赛人数进行分组。
3.个人比赛计分方法:以每个运动员6次攻击得分累积计算名次。
(三)预赛采用一次抽签分组。
(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陀螺竞赛规则》。
(五)比赛使用陀螺及鞭自备,须经大会检验合格并批准使用。
五、奖励
比赛奖励前6名,不足6队奖励前3名。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投绣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玉林市举行(待定)。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男、女各1队参加比赛,每队领队兼教练1人,运动员5人。
三、竞赛项目
(一)高杆投绣球: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子个人、女子个人。
(二)背篓投绣球:男子团体、女子团体。
四、竞赛办法
(一)高杆投绣球采用1989年自治区体育局下发的原竞赛规则。
(二)背篓投绣球
1.每队参赛运动员,投球手4人,接球手1人。
2.在球场或空地相距15米处分别划投球限制线和接球限制线,限制线外分别设宽2米的投球区和接球区。每名投球手各执6个绣球,依次站在投球限制线的投球区内。接球手背竹制或塑料制背篓,站在接球限制线的接球区内。比赛开始后每队的4名投球手必须在3分钟内依次将所有绣球投出,方为有效,超时判违例。接球手用背篓接球,姿势不限。投球手踏线或越出投球区投球,接球手踏线或越出投球区接球均为无效球。
3.以每队在3分钟内投进背篓的绣球多少决定名次,若投进的绣球数相同,则以用时少的队名次列前。
(三)每个运动员必须参加(高杆投绣球和背篓投绣球)两个项目比赛。
(四)各项目采用抽签顺序进行比赛。
(五)比赛器材由大会统一提供。
五、奖励
比赛奖励前6名,不足6队(人)奖励前3名。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毽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玉林市举行(待定)。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男、女各1队参加比赛。每队领队兼教练1人,运动员6人。
三、竞赛办法
(一)男、女参赛队各7队以上,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抽签单循环进行预赛;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不足6队(含6队),采用单循环进行比赛。
(二)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毽球竞赛规则》。
(三)比赛使用毽球及器材,由大会统一提供。
四、奖励
比赛奖励前6名,不足6队奖励前3名。
五、比赛服装
比赛时全队服装样式、颜色必须一致。上衣前面要印有明显号码(1-6号)。报名表上填写运动员姓名和号码。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龙舟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玉林市举行(待定)。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男、女各1队或1个男女混合队参加比赛。每队领队、教练各1人,运动员13人(包括划手10人,舵手1人,鼓手1人,替补队员1人);混合队可由男、女队中的部分运动员组成。
三、竞赛项目
(一)男子直道竞速:500米、800米
(二)女子直道竞速:500米、800米
(三)男女混合直道竞速:500米、800米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预、决赛方法决定名次。
(二)预赛采用一次抽签分组。
(三)航道、船号均于比赛前,由各队教练员在检录处抽签决定。
(四)男女混合项目:每队参赛队员中,最少有4名女划手;舵手和鼓手性别不限。
(五)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龙舟竞赛规则》。
(六)比赛使用龙舟和舵桨由大会统一提供。划桨自备,须经大会检验合格并批准使用。
五、运动员资格
运动员必须能够着衣游泳 100米以上。
六、奖励
比赛奖励前6名,不足6队奖励前3名。
七、服装和队旗
(一)全队服装样式、颜色必须一致。上衣背面要印有明显号码(1-13 号)。号码尺寸不得小于 0.2×0.15米。
(二)各队自备呈直角三角形队旗1面,旗面高1米,底边长1.5米,颜色不限,旗上标注“××(市)龙舟队”。
八、裁判员
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九、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高脚竞速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玉林市举行(待定)。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1队参加比赛,领队兼教练1人,男、女运动员各2人。
三、竞赛项目
(一)男子: 200米竞速、2×200米接力。
(二)女子: 200米竞速、2×200米接力。
(三)男女 4×100米混合接力。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预、决赛方法决定名次。
(二)预赛抽签分组,决赛按成绩排道次。
(三)运动员号码由大会统一编号,统一制作。
1、号码颜色:男运动员号码为白底黑字,女运动员号码为白底红字。
2、号码分配:
南宁市
001-050 柳州市
051-100 桂林市 101-150 梧州市 151-200 北海市 201-250 防城港市 251-300 钦州市 301-350
贵港市 351-400 玉林市 401-450 崇左市 451-500 来宾市 501-550 贺州市 551-600 百色市 601-650 河池市 651-700
(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高脚竞速竞赛规则》。
(五)比赛使用器材自备,须经大会检验合格并批准使用。
五、奖励
比赛奖励前6名,不足6队奖励前3名。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武术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玉林市举行(待定)。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1队参加比赛。领队兼教练1人,运动员5人(男、女不限)。
三、竞赛项目
(一)拳术类:男子、女子南拳。
(二)器械类:男子、女子刀术;男子、女子棍术。
(三)男子对练、女子对练(不允许超过3人)。
四、竞赛办法
(一)每个运动员限报2个单项和1项对练。
(二)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武术竞赛规则》。
(三)比赛使用器材自备。
五、奖励
比赛奖励前6名,不足6队(人)奖励前3名。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三人板鞋竞速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玉林市举行(待定)。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1队参加比赛,领队兼教练1人,男、女运动员各3人。
三、竞赛项目
(一)男子、女子60米
(二)男子、女子100米
(三)男女2×100米混合接力
四、竞赛办法
(一)执行自治区体育局下发的《三人板鞋竞速规则》。
(二)采用预、决赛方法决定名次。
(三)预赛抽签分组,决赛按成绩排道次。
(四)运动员号码由大会统一编号、统一制作。
1.号码颜色:男运动员号码为白底黑字,女运动员号码为白底红字。
2.号码分配:
南宁市
001-050 柳州市
051-100 桂林市 101-150 梧州市 151-200 北海市 201-250 防城港市 251-300 钦州市 301-350
贵港市 351-400 玉林市 401-450 崇左市 451-500 来宾市 501-550 贺州市 551-600 百色市 601-650 河池市 651-700
(五)比赛板鞋自备,须经大会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参赛。
五、奖励
比赛奖励前6名,不足6队奖励前3名。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十二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表演项目竞赛规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玉林市举行(待定)。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一)各代表团分别可报竞技类、技巧类、综合类各一队参加比赛。
(二)总领队1人。5人(含5人)以下的项目,每个项目可派编导兼教练1人;5人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可派编导、教练各1人。
(三)10人(含10人)以下的项目可增加替补运动员1人; 10人以上的项目可增加替补运动员2人。
(四)每个项目不得超过20人。
三、表演办法
(一)表演项目选项原则
1.源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民族特点突出,内容健康,充分体现出民族的传统文化内涵和精华。
2.有突出的体育健身特点,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推广价值。
3.表演效果较好,有一定的观赏性。
(二)表演项目分类
1.竞技类
项目要求:对抗性较强,体育特征较明显,规则较完善,容易推广;可运用丈量、计时、计分、计环、计数的方法分出胜负。
2.技巧类
项目要求:表演具有难度、动作稳定连贯、熟练、准确、协调、灵巧;观赏性强。
3.综合类:不属于前两类的,过渡性的,文艺性较强的一类,但必须有明显的体育特征和民族特点。
(三)各单位的表演项目要有详细说明运动简介,第二次报名时分别寄自治区民委文教处,自治区体育局群体处,河池市民委、市体育局。
(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表演项目比赛规则》
四、奖励
参加表演的集体项目(3人以上),经评定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
五、服装
比赛时运动员必须穿民族服装(竞技类可着运动装)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